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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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英与云南裕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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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44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杨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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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09-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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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84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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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44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福英 被告- 云南裕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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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442号云南裕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英诉被告云南裕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84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英撤回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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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2 |
(2020)云0102民初84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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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44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案件杨福英 被告- 云南裕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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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442号云南裕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云0102民初8442号案件原告杨福英诉被告云南裕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9:1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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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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