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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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卫医罚〔2016〕JK017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卫医罚〔2016〕JK017号被处罚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门诊部 2016年12月5日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1、门诊部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后未标注有效期限及失效期限;2、消毒供应室清洗、消毒间内在开展煎中药,清洗、消毒水池未正常使用,灭菌后医疗器械未按规范干燥保存;3、现场医师吴香林未能出示《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在小手术室查到有开展人流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本机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询问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规范进行标注有效期与失效期,消毒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灭菌知识;任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医师吴某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人流)2起,违法所得共计1430.60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母婴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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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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