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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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郑雪贞、樊小敏、卢达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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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7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东莞市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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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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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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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4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东莞市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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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5-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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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3751号之二-公告上诉状-郑雪贞、樊小敏、卢达成、东莞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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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7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郑雪贞 樊小敏 卢达成 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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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751号之二郑雪贞、樊小敏、卢达成、东莞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原告东莞市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第三人郑雪贞、樊小敏、卢达成、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上诉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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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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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751号之一-公告判决-郑雪贞、樊小敏、卢达成、东莞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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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7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 郑雪贞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樊小敏 邓雪梅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郑仲辉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卢达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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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751号之一郑雪贞、樊小敏、卢达成、东莞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原告东莞市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第三人郑雪贞、樊小敏、卢达成、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不得对第三人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村头村东二巷的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国用(1998)第特308号、房产证号为C4275971房产、展厅、工棚】的拍卖成交价款5738908元的分配;二、确认上述第一项所涉展厅和简易棚成交价款5738908元归原告东莞市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案件受理费519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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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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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751号-公告应诉-郑雪贞、樊小敏、卢达成、东莞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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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7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东莞市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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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751号郑雪贞、樊小敏、卢达成、东莞市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原告东莞市嘉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第三人郑雪贞、樊小敏、卢达成、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地址确认书和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不得将(2019)粤1972执4110号执行案件拍卖的成交价款5738908元分配给申请执行人。2、确认展厅和简易棚的成交价款5738908元归原告所有,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返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9月15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33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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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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