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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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奉市监处〔2017〕297号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3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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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详情 |
2 | 奉建罚决字[2017]第3号 | 区建设局 |
当事人投资建设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金海路58号的原大运车业一号地块(金海58号花园住宅)项目,建筑面积为64242.24平方米。当事人于2017年4月底组织施工建设,2017年5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28321705250401),至2017年6月9日案发已施工近两个月,且现场已完成1#、2#、6#、7#、8#、17#板块的基础施工,同时6#板块架空层顶板正在施工中。经核算,截止相关手续办结时,该项目已构成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420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十五条第(二)项一般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已完成违法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款420000元的1.5%给予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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