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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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235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河南飞达龙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少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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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2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魏少文 河南飞达龙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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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235号河南飞达龙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少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飞达龙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少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60000元及违约金(以6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1‰,自2019年8月10日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为26820);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10时0分在本院大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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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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