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罗道雄、石狮市兰香伊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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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兰香伊秀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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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石狮市兰香伊秀贸易有限公司与罗道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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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兰香伊秀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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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罗道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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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0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石狮市兰香伊秀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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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罗道雄(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68****7014):石狮市兰香伊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道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罗道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兰香伊秀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8400元及自2020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石狮市兰香伊秀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罗道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4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罗道雄负担78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柳东晓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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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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