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甬公鄞(胜)行罚决字[2022]00223号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东胜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7日13时许,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上茅巷**浴场房间内有卖淫嫖娼活动。该浴场对发生在场所卖淫嫖娼行为放任不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七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停业整顿时间自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4日止。 收起
...
展开
|
2022-02-28 | 详情 |
| 2 | 甬鄞卫公罚〔2019〕3208号 |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安排27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38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11-28 | 详情 |
| 3 | 鄞(消)行罚决字〔2019〕2622号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上茅巷7号的清御堂浴场重新装修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上茅巷7号的清御堂浴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上茅巷7号清御堂浴场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18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9-18 | 详情 |
| 4 | 甬鄞市监处〔2019〕554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
2019-07-2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