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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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环江罚[2017]第17号 | 市环境保护局江干环境保护分局 |
当事人:浙江友通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艮山东路200号法定代表人:赵炜 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91330000712559742Q 营业执照号码:91330000712559742Q2017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艮山东路200号的汽修车间生产正常,废机油格、废抹布等危险废物随垃圾外运,为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涉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我局于2017年4月28日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友通汽车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17年4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存在危险废物未经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2、2017年4月21日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为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撒、流失、渗漏等;3、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2017年6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环江听告[2017]第17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表示目前已经积极整改,希望从轻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0150660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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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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