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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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65号案件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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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6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雷泽军 王武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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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165号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茂公司)与被告王武军、雷泽军,第三人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兰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8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78000元(6000元/月x13个月=78000元);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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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2 |
(2021)琼0108民初2166号案件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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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肖爱云 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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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166号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茂公司)与被告肖爱云,第三人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兰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8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9月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45200元(6000元/月x7个月+6000元/月÷30天/月x16天=45200元);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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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3 |
(2021)琼0108民初2170号案件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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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陈丕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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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170号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茂公司)与被告陈丕良,第三人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兰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8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21年1月23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65833元(5000元/月x13个月+5000元/月÷30天/月x5天=65833元);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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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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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3976号案件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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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梁广 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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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168号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广,第三人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8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9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52350元(4500元/月x11个月+4500元/月÷30天/月x19天=52350元)及2020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57450元(4500元/月x12个月+4500元/月÷30天/月x23天=57450元);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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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5 |
(2021)琼0108民初2168号案件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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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梁广 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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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168号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茂公司)与被告梁广,第三人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兰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8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9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52350元(4500元/月x11个月+4500元/月÷30天/月x19天=52350元)及2020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57450元(4500元/月x12个月+4500元/月÷30天/月x23天=57450元);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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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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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67号案件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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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林永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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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167号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茂公司)与被告林永传,第三人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兰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8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7883.33元(5500元/月x1个月+5500元/月÷30天/月x19天=52350元)及2020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57450元(4500元/月x12个月+4500元/月÷30天/月x13天=8100元);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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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7 |
(2021)琼0108民初2164号案件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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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6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徐成应 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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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164号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徐成应: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成应,第三人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成应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49500元。二、驳回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0.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301.67元,由被告徐成应承担11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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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8 |
(2021)琼0108民初2167号案件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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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林永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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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167号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茂公司)与被告林永传,第三人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兰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永传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23566元。二、驳回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5.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19.91元,由被告林永传承担26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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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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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68号案件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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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梁广 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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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168号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广,第三人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广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1850元。二、驳回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5.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639.91元,由被告梁广承担2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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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10 |
(2021)琼0108民初2166号案件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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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1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肖爱云 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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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166号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爱云,第三人海南嘉兰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爱云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南江别墅B1-1号房(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2131号)。二、被告肖爱云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28800元。三、驳回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晋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04.1元,由被告肖爱云承担28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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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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