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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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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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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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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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502民初1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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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1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锦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博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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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锦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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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2 |
(2021)浙0502民初1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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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1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锦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博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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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118号原告浙江锦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常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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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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