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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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杭江执民字第01413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05-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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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5民初49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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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5民初4911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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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5民初4911号之一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圣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5民初4911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531800元(已完成工程量9831800元,减去已支付的5300000元)给原告,并支付利息损失10876320元(以4531800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实际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另计)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还工程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2000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另计)给原告;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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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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