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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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保监罚〔2016〕48号 | - |
我局认为,上述第1项行为构成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4万元。 上述第2项行为构成欺骗投保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15万元。 以上合计决定对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19万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或平安银行等代理银行缴款,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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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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