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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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飞与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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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792民初462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吴学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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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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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飞与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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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吴学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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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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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11民初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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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5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敏 被告- 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韩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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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567号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敏与被告韩波、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王敏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韩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从2019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对被告韩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韩波、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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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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