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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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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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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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晶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潘锦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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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浙江晶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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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丁锦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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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丁锦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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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周良军、刘晓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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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周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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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陈建华、周官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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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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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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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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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程金莲、王土恒、张传金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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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程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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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吕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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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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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谢新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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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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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蒋干芬、赵晓东、蒋兴邦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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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蒋干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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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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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陈伯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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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801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陈伯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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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8016号陈伯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6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陈伯荣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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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伯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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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801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陈伯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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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8016号陈伯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7,15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三日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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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3 |
原告胡百芬与被告童杏乔、胡建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王永锋、缙云县武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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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82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胡百芬 被告- 童杏乔 胡建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王永锋 缙云县武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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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820号王永锋、缙云县武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百芬诉被告童杏乔、胡建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13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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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
4 |
原告胡百芬诉童杏乔、胡建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王永锋、缙云县武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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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82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胡百芬 被告- 童杏乔 胡建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王永锋 缙云县武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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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3820号王永锋、缙云县武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百芬诉童杏乔、胡建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3日9时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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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
5 |
(2016)浙0784民初27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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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274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周正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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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周正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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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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