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盛薪潼

    永吉县北大湖镇盛薪潼西医全科诊所

    存续
    • 官网:-
    • 地址: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官地村四社24-21-4-64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永县市监药处字[2018]60号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当事人:永吉县北大湖镇盛薪潼西医全科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221MA1562096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60004X22022117D2112;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北大湖镇官地村四社24-21-4-64;经营者:盛薪潼;性别:女;身份证号:220211196808290927;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提供西医全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日期:2018年4月03日。 经查,2018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县市监责改北字【2018】010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县市监当处北字[2018]012号),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7月15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18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消费者刘桂芹于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盒葵花牌消食健胃片(国药准字:Z10973 005),每盒售价8元,当事人仍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主管局长同意,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对此案进行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8年6月2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证据三: 本局于2018年6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县市监责改北字【2018】010号)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县市监当处北字[2018]012号)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我局已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情况; 证据四: 2018年7月1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消费者购买的药品照片1张,证明消费者刘桂芹在当事人处购买药品的事实; 证据五:消费者刘桂芹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开展整改工作,在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提供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本案中,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未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在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销售药品时仍然不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 2018年7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行告字[2018]6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元整。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代收机构: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永吉县财政局(2),账号:0720102011015200003067。地址: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925号一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永吉县人民政府或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我局也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2018-09-06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