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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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1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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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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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5193号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因受理深圳市鑫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35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鑫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56.4元,保全费人民币1572.1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刘晓琳联系电话:0755-25038188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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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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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1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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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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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深圳市鑫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案号(2020)粤0303民初35193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李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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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3 |
(2020)粤0303民初351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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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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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深圳市鑫汇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案号(2020)粤0303民初35193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月2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3楼26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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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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