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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利企业

    江苏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康元路88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2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苏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汇海燃料有限公司、陆雪兴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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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民初726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江苏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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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7-08
    2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泰旭商务咨询服务社与江苏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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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7执恢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泰旭商务咨询服务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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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3-31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与苏州汇海燃料有限公司、陆雪兴、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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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5执恢1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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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3-19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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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民申194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再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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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1-06 2021-03-01
    5

    江苏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阆苑大酒家有限公司、盛春梅、周炯追偿权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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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民初13812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江苏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融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阆苑大酒家有限公司
    盛春梅
    周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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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0-01-21 2020-06-30
    6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琪豪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阆苑大酒家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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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执恢11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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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9-11-19 2019-12-05
    7

    贺美英与丁超群、蒋晓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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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执恢428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贺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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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9-02-11 2019-04-23
    8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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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91执3379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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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8-06-05 2018-12-20
    9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实、姚玉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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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91民初35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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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8-04-10 2018-07-15
    10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泰旭商务咨询服务社与苏州冠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兴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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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07执1453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泰旭商务咨询服务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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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8-01-23 2018-06-28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苏0507民初187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泰旭商务咨询服务社 被告- 苏州冠众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兴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宏众机电发展有限公司 许宏斌 徐艳新 沈树英 张升珠 赵建华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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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G50 2017-02-28
    2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泰旭商务咨询服务社 被告- 苏州冠众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兴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宏众机电发展有限公司 许宏斌 徐艳新 沈树英 张升珠 赵建华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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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安市人民法院 G46 2016-10-23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5)园执字第00177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1-09 详情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苏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超群、蒋晓斌、葛爱珍、丁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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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11140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江苏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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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葛爱珍、丁兰坤: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1140号原告江苏泰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超群、蒋晓斌、葛爱珍、丁兰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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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30
    2

    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实、姚玉娟、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民峰、陈洪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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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91民初35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实 姚玉娟 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承民峰 陈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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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陈洪明: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597号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实、姚玉娟、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民峰、陈洪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实、姚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52955.6元,并支付代偿款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起以代偿金额1152955.6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实、姚玉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完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实、姚玉娟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13元,由被告陈实、姚玉娟、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17283元,由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843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728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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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0
    3

    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实、姚玉娟、承民峰、陈洪明、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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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91民初35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洪明 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 陈实 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姚玉娟 承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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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玉娟、陈洪明、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597号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实、姚玉娟、承民峰、陈洪明、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补充新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0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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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6
    4

    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实、姚玉娟、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民峰、陈洪明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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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91民初35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陈洪明 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 陈实 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姚玉娟 承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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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姚玉娟、陈洪明、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597号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实、姚玉娟、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民峰、陈洪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实、姚玉娟立即支付原告代偿的人民币230万元,利息501652元(自2016年2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之后仍以23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就被告陈实、姚玉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民峰、陈洪明履行对被告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以被告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剩余资产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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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7
    5

    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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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390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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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3905号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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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3
    6

    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红霞、杨永明、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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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163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范红霞 杨永明 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 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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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红霞、杨永明、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园商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红霞、杨永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1705.38元,并赔付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归还的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范红霞、杨永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6479.5元,并赔付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归还的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红霞、杨永明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1989元,由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989元,由被告范红霞、杨永明、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负担800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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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09
    7

    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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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390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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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3905号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3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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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7
    8

    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实、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民峰、陈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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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450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陈洪明 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 陈实 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承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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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实、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民峰、陈洪明: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502号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实、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民峰、陈洪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实立即支付原告代偿的人民币230万元,自2016年2月7日起以23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就被告陈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民峰、陈洪明履行对被告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以被告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剩余资产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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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22
    9

    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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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390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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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3905号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补充新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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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19
    10

    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红霞、杨永明、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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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163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 杨永明 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 范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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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1630号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红霞、杨永明、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范红霞立即支付原告已经代偿的人民币678184.88元,并以591705.38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7日起暂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4月26日为139642元,以86479.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暂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4月26日为1038元,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后附计算清单),上述本息合计:818863.88元;2、判令被告杨永明、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就被告范红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左启群提供的质押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以上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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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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