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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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天虎珀投资管理中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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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异18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上海中天虎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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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9-30 |
2 |
黄肇其、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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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执2214号之一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肇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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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18-03-26 | 2018-03-30 |
3 |
黄炳东、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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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执221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炳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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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18-03-26 | 2018-03-30 |
4 |
黄炳东与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广东金逢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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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82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黄炳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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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17-06-19 | 2017-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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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有限公司、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JINPENGYUAN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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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字第5796、5797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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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11-16 | 2019-04-23 |
6 |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与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凌瑞云、龙国祥、吴淑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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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5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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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5-12-31 | 2016-11-22 |
7 |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与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凌瑞云、龙国祥、吴淑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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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5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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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5-12-31 | 2016-11-22 |
8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广东金逢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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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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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5-09-07 | 2019-07-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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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1972执5796、5797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凌瑞云、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温增和、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吴淑琳、广东金逢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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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796、57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 广东金逢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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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796、5797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凌瑞云、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温增和、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吴淑琳、广东金逢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国祥)更新时间:2017-02-23已浏览:187文章来源:原创瑞云、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温增和、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吴淑琳、广东金逢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国祥: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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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
2 |
(2014)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56号送达判决书(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凌瑞云、广东金逢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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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金逢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 龙国祥 吴淑琳 温增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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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56-3号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凌瑞云、广东金逢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龙国祥、吴淑琳、温增和、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东二法民四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1202-2101327101租赁协议于2014年11月29日解除。二、编号为11202-2101327101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物(型号为QF-850、机身编号为00000401的侨丰牌加工中心1台,型号为QF-600、机身编号为00000402的侨丰牌加工中心1台,型号为QF-600、机身编号为00000403的侨丰牌加工中心1台)归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所有;被告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广东金逢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上述租赁物给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三、被告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租金港币1059324元和逾期利息(截至2014年11月29日的逾期利息为港币45482.6元,2014年11月30日后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11月30日起、以港币1059324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2.5%计至付清租金之日止)给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前述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实际付款日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如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实际付款日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高于1:0.8的,则前述款项按港币兑人民币1:0.8的汇价折合为人民币。四、被告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凌瑞云、龙国祥应对被告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判项三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五、被告温增和应对被告金逢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判项三的债务向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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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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