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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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嘉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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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2614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嘉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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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7-30 |
2 |
东莞市荣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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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8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荣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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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16 |
3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鑫磊超硬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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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执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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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2-22 |
4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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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30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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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2-10 |
5 |
浙江天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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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22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天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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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3-02 |
6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亿达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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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19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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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2-10 |
7 |
原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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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323民初1901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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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9 |
8 |
上海北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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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81829号之一 |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北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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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3-01 |
9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立钻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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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19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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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2-10 |
10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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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执57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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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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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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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G58 | 2020-08-02 |
2 | (2018)京73行初3227号 | - |
原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信天翁微电子能源(大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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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70 | 2019-05-12 |
3 | (2017)浙0783民催3号 | - |
原告- 天津鑫凯建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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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7-05-23 |
4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天津鑫凯建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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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03-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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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徐予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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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79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予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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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7957号徐予情:本院受理的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予情(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6****131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7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徐予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2462.6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295元,由被告徐予情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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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常德市米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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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22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德市米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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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2209号常德市米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米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2209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德市米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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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常德市米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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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22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德市米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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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2209号常德市米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米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2462.6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本案由审判员胡航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慧萍、舒芬菊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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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托克逊县陇新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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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10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托克逊县陇新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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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1061号托克逊县陇新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托克逊县陇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的武穴分公司与被告托克逊县陇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东磁公司供应合同”。二、被告托克逊县陇新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855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9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00元,由被告托克逊县陇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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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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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74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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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127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南北N7ERP管理系统V7.0软件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66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自款项支付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剑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宏伟、俞跃胜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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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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