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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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刘海峰、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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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205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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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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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峰、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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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061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刘海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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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4-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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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刘海峰与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更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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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06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刘海峰 被告- 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 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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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061号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原告刘海峰与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发布(2019)浙0203民初4061号的判决公告中,因笔误应予补正,现补正公告如下:公告中“书记员蒋欣”应补正为“书记员吴益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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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
2 |
原告刘海峰与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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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06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刘海峰 被告- 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 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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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061号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3URU3B):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峰与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逸大酒店)、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卓越派遣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海峰因涉案事故所受损失的60%计80490.38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5元,由原告刘海峰负担745元,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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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3 |
原告刘海峰诉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宣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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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061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刘海峰 被告- 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 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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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061号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83URU3B)::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峰诉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宣判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宣判定于2020年1月17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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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4 |
原告刘海峰诉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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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061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刘海峰 被告- 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 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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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4061号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83URU3B)::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峰诉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8964(详见赔偿清单);二、依法判决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896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30日9:00在本院第九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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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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