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终340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09-22 |
2 |
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恒顺德公司)与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中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7民初16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10-18 |
3 |
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蔡文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7民初169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9-07-01 |
4 |
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0307民初16448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7民初16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6448号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875.26元;二、被告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前述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7月15日之前为122678.4元,之后以370875.2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按每日0.07%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8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承担8623元,原告承担261元,原告已预交的862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62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5-27 |
2 |
(2019)粤0307民初16448号-1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7民初16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6448号-1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4月28日15时30分在龙岗区法院横岗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2-25 |
3 |
(2019)粤0307民初164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7民初16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6448号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0875.26元(按0.07%/日标准,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止为137598.9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30分在龙岗区法院横岗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1-11 |
4 |
(2018)粤0307民初16122号第三人吴鹏程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7民初16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6122号吴鹏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行政庭收件人:马小梅电话:0755-28923261注:本公告于2019年2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19-02-1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