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日胜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温州市上江路新世纪商务大厦B幢11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6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莲标、周国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303执2511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1-13
    2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明弟、田志胜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303执恢136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09-08
    3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峰、田志胜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303执恢136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09-08
    4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向京、田志胜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303执恢136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09-08
    5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莲标、周国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303民初255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07-01 2020-08-06
    6

    朱小兰、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303执419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2020-04-10
    7

    王晓刚与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381民初93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王晓刚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11-14 2020-03-03
    8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小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303民初527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10-10 2019-11-20
    9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季伯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303执恢7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06-12 2021-01-15
    10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德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303执17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07-26 2021-01-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4)温龙商初字第809号 收起

    ... 展开
    (2014)温龙商初字第80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温州市美迪斯洁具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宇翔洁具有限公司 温州兴怀卫浴有限公司 温州市美迪斯洁具有限公司邱锦克 张少华 黄成妹 陈秀英 收起

    ... 展开

    温州宇翔洁具有限公司、温州兴怀卫浴有限公司、温州市美迪斯洁具有限公司邱锦克、张少华、黄成妹、陈秀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宇翔洁具有限公司、温州兴怀卫浴有限公司、温州市美迪斯洁具有限公司邱锦克、张少华、黄成妹、陈秀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温龙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4-09-28
    2

    (2014)温龙商初字第808号 收起

    ... 展开
    (2014)温龙商初字第80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塞格斯卫浴有限公司 徐建旺 瑞安市威信卫浴配套有限公司 黄德全 收起

    ... 展开

    温州塞格斯卫浴有限公司、徐建旺、瑞安市威信卫浴配套有限公司、黄德全: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塞格斯卫浴有限公司、徐建旺、瑞安市威信卫浴配套有限公司、黄德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温龙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4-09-28
    3

    (2014)温龙商初字第810号 收起

    ... 展开
    (2014)温龙商初字第81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美迪斯洁具有限公司 温州心怀卫浴有限公司 温州宇翔洁具有限公司 陈秀英 张少华 黄成妹 邱献明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美迪斯洁具有限公司、温州心怀卫浴有限公司、温州宇翔洁具有限公司、陈秀英、张少华、黄成妹、邱献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美迪斯洁具有限公司、温州心怀卫浴有限公司、温州宇翔洁具有限公司、陈秀英、张少华、黄成妹、邱献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温龙商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4-09-28
    4

    (2014)温龙商初字第979号 收起

    ... 展开
    (2014)温龙商初字第9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斯翔 王建东 朱敏 杨世弘 王纯俭 王玉兰 收起

    ... 展开

    杨斯翔、王建东、朱敏、杨世弘、王纯俭、王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4年11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2楼第10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4-08-06
    5

    (2014)温龙商初字第978号 收起

    ... 展开
    (2014)温龙商初字第9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建东 杨斯翔 朱敏 杨世弘 王纯俭 王玉兰 收起

    ... 展开

    王建东、杨斯翔、朱敏、杨世弘、王纯俭、王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4年11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2楼第10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4-08-06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