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瓯信融资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8层8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丽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刘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3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琛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4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蓝江西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5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玉翔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6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光强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祝国庆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8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小刚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丽琴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106执1604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3-24 详情
    2 (2020)浙0103执3446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0-09 详情
    3 (2020)浙0103执3334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21 详情
    4 (2020)浙0103执834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06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声旺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赣1123民初79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汪声旺 合同 收起

    ... 展开

    汪声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法官:王超联系电话:18279376688 收起

    ... 展开
    2022-03-23
    2

    (2022)浙0211民初429号 收起

    ... 展开
    (2022)浙0211民初42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211民初429号代绍明、孙敦容、代元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代绍明、孙敦容共同向原告偿还垫付款18985.64元及垫付款利息8275.66元(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每笔垫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4.8%暂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此后继续以18985.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4倍即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代元强对上述诉请中被告代绍明、孙敦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2-03-22
    3

    (2022)浙0211民初429号 收起

    ... 展开
    (2022)浙0211民初42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代元强 代绍明 孙敦容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211民初429号代绍明、孙敦容、代元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代绍明、孙敦容共同向原告偿还垫付款18985.64元及垫付款利息8275.66元(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每笔垫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4.8%暂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此后继续以18985.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4倍即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代元强对上述诉请中被告代绍明、孙敦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2-03-22
    4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皖1302民初252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俞尚海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2-03-18
    5

    (2022)皖0207民初1024号胡光强、王成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皖0207民初102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胡光强 王成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7民初1024号胡光强、王成: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光强、王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垫付款人民币62667.13元以及垫付款利息27829.17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每笔待偿次日其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此后继续按年利率15%计算,自每笔代偿次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此后继续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合计90496.3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诉请中被告一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卞慧慧电话:0553-5968505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本公告于2022年3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 收起

    ... 展开
    2022-03-02
    6

    关于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瓯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汝江追.. 收起

    ... 展开
    (2021)苏1281民初655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瓯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汝江 收起

    ... 展开

    (2021)苏1281民初6558号武汝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瓯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汝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1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汝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浙江欧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7186.78元及利息(以22743.4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3日起、以17274.48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3日起、以17168.84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欧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取179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沈玉秀联系电话:0523-83329551联系地址:兴化市南亭路23号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2-02-21
    7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皖1302民初177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沈荆州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诉讼权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埇桥区人民法院夹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2-02-1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