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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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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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2民初330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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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20-07-24 | 2020-09-25 |
2 |
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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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3630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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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02-25 | 2020-12-31 |
3 |
广州纽诺四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旭凯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旭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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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纽诺四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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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纽诺四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旭凯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旭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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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纽诺四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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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州纽诺四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旭凯投资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旭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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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纽诺四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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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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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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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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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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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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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执行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铠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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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263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铠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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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2634号广州铠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634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因被执行人广州铠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执行决定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铠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广州铠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州铠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96478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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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2 |
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铠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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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263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铠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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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2634号广州铠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6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609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0000.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00.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8118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报告财产令内容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609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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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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