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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迪嘉

    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2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少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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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6392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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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14 2020-09-30
    2

    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谷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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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723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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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05 2019-07-31
    3

    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谷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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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执保1087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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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04-03 2019-03-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8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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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86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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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6号张少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3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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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2
    2

    (2019)粤0305民初16361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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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6361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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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6361号张少华:本院在原告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少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9)粤0305民初163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2018)深仲裁字第553号裁决书中确定的张谷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上诉人律师费10000元;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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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31
    3

    (2019)粤03执72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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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7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谷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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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723号张谷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迪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55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7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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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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