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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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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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执异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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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6-17 |
2 |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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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终2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包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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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8-20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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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初1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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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9-18 | 2020-12-21 |
4 |
王包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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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辖终2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包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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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7-11-27 | 2018-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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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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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财保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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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4-26 | 2017-08-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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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最高法民终26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苏尔省 王包淇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 被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张全权 姜小燕 吕姿文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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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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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黔民初177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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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初17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吕姿文 王包淇 苏尔省 姜小燕 张全权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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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黔民初177号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全权、吕姿文、姜小燕: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被告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张全权、姜小燕、王包淇、苏尔省、吕姿文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王包淇、苏尔省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王包淇、苏尔省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6)黔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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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2 |
(2016)黔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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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初17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吕姿文 王包淇 苏尔省 姜小燕 张全权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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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黔民初177号吕姿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被告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张全权、姜小燕、王包淇、苏尔省、吕姿文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黔民终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本金人民币29,996,837.72元;二、被告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上述款项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对于利息,以30000000.00元为本金,以利率7.28%为标准计算利息,从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利息为71802.74元;对于复利,以71802.74元为基数,以10.92%为标准,从实际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于逾期利息,以30,000,000.00元为本金,以10.92%为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9日计算至2017年4月7日,此期间的逾期利息为,以29,996,837.72元为本金,以10.92%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20000.00元;四、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张全权、王包淇、苏尔省、吕姿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被告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张全权、姜小燕、王包淇、苏尔省、吕姿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翔达事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476.83元,由被告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张全权、王包淇、苏尔省、吕姿文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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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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