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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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49号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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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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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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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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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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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49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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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49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 被告- 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 邓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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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49号被执行人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单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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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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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49号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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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49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 被告- 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 邓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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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49号被执行人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民终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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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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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170号之二送达民事上诉状(陈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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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170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 被告- 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 邓列 陈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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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170号之二陈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诉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陈星(公民身份号码为44082319700626****)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撤销(2016)粤1972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无需向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支付工资垫付款301787元、保安服务费垫付款2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负担。上诉人邓列诉请法院判令:1.撤销(2016)粤1972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邓列无需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邓列无需对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向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支付工资垫付款301787元、保安服务费垫付款2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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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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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170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陈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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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170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 被告- 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 邓列 陈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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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170号之一陈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诉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陈星(公民身份号码为440823197006260359)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支付工资垫付款301787元、保安服务费垫付款20000元;二、被告邓列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6126.8元,由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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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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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170号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陈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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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170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 被告- 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 邓列 陈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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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170号陈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诉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陈星(公民身份号码为440823197006260359)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为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321787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黄方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晓晴、叶玉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0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303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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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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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49-2号送达判决及上诉须知(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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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德春 被告- 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 邓列 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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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49-2号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本院受理原告杨德春诉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公民身份号码为440881198212022413)、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德春支付货款15827元;二、被告邓列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德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96元,由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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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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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48-2号送达判决及上诉须知(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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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火明 被告- 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 邓列 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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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48-2号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本院受理原告刘火明诉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公民身份号码为440881198212022413)、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火明支付货款101933元;二、被告邓列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火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2338元,由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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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
| 8 |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50-2号送达判决及上诉须知(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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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海仙 被告- 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 邓列 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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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50-2号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本院受理原告苏海仙诉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公民身份号码为440881198212022413)、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苏海仙支付货款23713元;二、被告邓列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海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392元,由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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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
| 9 |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52-2号送达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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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邵久平 被告- 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 邓列 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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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52-2号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本院受理原告邵久平诉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公民身份号码为440881198212022413)、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邵玖平支付货款10271.1元;二、被告邓列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邵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72元,由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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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
| 10 |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51-2号送达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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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木贵 被告- 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 邓列 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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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51-2号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本院受理原告李木贵诉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公民身份号码为440881198212022413)、东莞市大岭山名御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木贵支付货款44612元;二、被告邓列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木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916元,由被告东莞市莞乡饮食有限公司、邓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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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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