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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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星城支行与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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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星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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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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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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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嘉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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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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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鑫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某2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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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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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甄达丽、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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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甄达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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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甄达丽、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美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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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甄达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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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董在拴与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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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董在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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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凯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咏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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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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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与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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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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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山东北方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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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北方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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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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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内0602民初333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淑芳 卢俊 被告- 白玺 康向东 范伟杰 李丽 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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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G14 | 2018-03-06 |
2 | (2017)内0602民初333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卢俊 王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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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6 |
3 | (2017)内0602民初333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淑芳 卢俊 被告- 白玺 康向东 范伟杰 李丽 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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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师宗县人民法院 | G70G71中缝 | 2017-10-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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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2020)内06民初185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恒盛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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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民初192号 | - |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盛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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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恒盛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岗、王云飞、康向东、高玉齐、吉日嘎拉图、刘海清、甘咏梅、王建、王文明、周浩、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二〇二已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恒盛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4072973.24元、利息5635533.98元、31198780.87元、复利1311388.76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照月利率9.75‰计算);二、被告王建岗、王云飞、康向东、高玉齐、吉日嘎拉图、刘海清、甘咏梅、王建、王文明、周浩、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02893.3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恒盛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岗、王云飞、康向东、高玉齐、吉日嘎拉图、刘海清、甘咏梅、王建、王文明、周浩、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联系人:王玲(承办人)电话:0477-8160332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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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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