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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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063号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063号当事人:三门二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2MA2AP7HL5U法定代表人:孙凡联系电话:13357656488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健康路84号102室经查明,2020年3月5日9时,我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三门二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海润街道泰和路电杆上张贴美团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告知其行为违反有关规定,责令其2020年3月6日10时前限时改正,不得随意在电杆上设置广告。2020年3月6日10时05分,执法人员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宣传广告未清理,没有及时整改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三门二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海润街道泰和路电杆上张贴美团宣传广告的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三门二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海润街道泰和路电杆上张贴美团宣传广告的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三门二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海润街道泰和路电杆上张贴美团宣传广告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证实执法队员责令当事人三门二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在海润街道泰和路电杆上张贴美团宣传广告行为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情况;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身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据六,委托书。证实当事人三门二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孙凡委托章正铮全权处理本案。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当事人三门二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服务范围。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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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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