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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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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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811执恢16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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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5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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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811执恢16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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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5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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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执32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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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02-24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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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执31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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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02-24 |
5 |
深圳市铭广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畅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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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2民初35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铭广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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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12-26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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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2执5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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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3-12 |
7 |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通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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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执保30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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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16 | 2020-01-31 |
8 |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通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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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执保30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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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16 | 2020-01-31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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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执87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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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20-01-03 |
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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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71执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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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9-10-28 | 2020-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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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24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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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4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艾克派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畅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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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462号深圳市畅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克派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姣: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粵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67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4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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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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