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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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锋与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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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民初132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王美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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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15 |
2 |
韦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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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62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韦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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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27 |
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与韦晓、王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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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27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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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13 | 2020-06-30 |
4 |
永嘉县东海石油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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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民初279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永嘉县东海石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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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01-20 |
5 |
韦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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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辖终8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韦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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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08-27 |
6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宁海县桥头胡九州加油站、宁海县桥头胡石粉厂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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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再23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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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06-30 |
7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宁海县桥头胡九州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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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民申412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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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06-04 |
8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宁海县桥头胡九州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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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347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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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5 | 2018-05-08 |
9 |
金彩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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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申18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金彩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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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12 | 2017-12-19 |
10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与宁海县桥头胡九州加油站、宁海县桥头胡石粉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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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121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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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8-16 | 2017-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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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481民初13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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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民初132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美锋 被告-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胡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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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美锋诉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胡文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浙04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美锋工程款865674.69元。二、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8033.05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胡文华应付原告王美锋工程款865674.69元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美锋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6元,由原告王美锋负担639元,被告胡文华负担6047元。公告费87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美锋负担260,被告胡文华负担650元(由胡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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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2 |
(2014)杭西民初字第23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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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23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被告- 杭州黄龙天地文体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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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黄龙天地文体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杭西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一、杭州黄龙天地文体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押金110000元,并支付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5日止的利息损失6746.21元,2014年9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押金110000元为基数及年利率6.15%标准计算标准另行计付;二、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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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
3 |
(2014)杭西民初字第23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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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23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被告- 杭州黄龙天地文体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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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黄龙天地文体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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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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