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8〕10000213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绿地运河商务中心5幢1801室的浙江永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芳)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因该单位一年内非首次被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但在本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前改正完毕,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四阶次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浙江永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永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8年10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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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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