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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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人社监罚字[2019]0032号 | 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此,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之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劳动者或国家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按照8000元以上且低于12000元标准罚款”的标准,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玖仟元整(¥9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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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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