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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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康罚处字〔2020〕005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量罚。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下架了未明码标价的商品,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节,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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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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