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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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李俊华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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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44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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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31 |
2 |
余信均与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玉林常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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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97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余信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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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12-23 |
3 |
李俊华与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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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96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俊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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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2-01 | 2020-12-30 |
4 |
阳秋旺与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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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54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阳秋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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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12-24 |
5 |
黄云化与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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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91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云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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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19-12-31 |
6 |
谢志胜与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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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1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谢志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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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12-18 |
7 |
张玉林与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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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24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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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8-29 |
8 |
张玉林与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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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31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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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12-20 |
9 |
黄云化、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州市明盈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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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3771号 |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
当事人-黄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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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12-19 |
10 |
广西雅全食品有限公司与南宁任雄调味品有限公司、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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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民初80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西雅全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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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09 | 2019-1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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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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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54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阳秋旺 当事人- 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 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合浦县盛华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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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秋旺与被告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合浦县盛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桂0105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退还原告阳秋旺货款553元,原告阳秋旺退还被告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7盒“南珠七星伴月广式褚河月饼”;二、被告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合浦县盛华视屏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阳秋旺7900元;四、驳回原告阳秋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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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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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54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阳秋旺 当事人- 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合浦县盛华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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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秋旺诉被告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海南盛盛百汇商贸有限公司、合浦县盛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要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货款损失790元;2.判令被告三支付十倍货款赔偿7900元。(以上合计790+7900=8690元);3.判令被告一对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2项支付十倍赔偿);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登报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被告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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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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