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棠宴酒楼

    广州市棠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22号首层东部101、102,2层西部205、206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市监处字[2022]91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棠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JN91C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22号首层东部101、102,2层西部205、206法定代表人:谭简莲经营范围:餐饮业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广州市棠宴酒楼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水产品销售区内的三台弹簧秤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使用2kg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检查,三台弹簧秤显示重量分别为2.4kg、2.6kg、2.25kg。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工操作场所内的一台弹簧秤进行检查,现场使用2kg标准砝码称重检查,显示为2.0kg,发现该弹簧秤的检验合格证已超出有效期。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的4台弹簧秤予以扣押,向当事人发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天市监强字[2021]天园011号)。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下旬购买三台弹簧秤,无购买票据,未进行强制检定。经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上述三台弹簧秤进行强制检定,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FA202101420、FA202101421、FA202101422),显示示值实测最大误差值为30.0e、20.0e、12.5e,超过允许误差(±1.0e)2倍以上。当事人否认对上述三台弹簧秤进行改动,未见当事人有擅自改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证据。除了上述三台弹簧秤外,当事人另有一台弹簧秤,计量性能准确,但强制检定合格证已超出有效期。当事人轮换使用上述四台弹簧秤,无法确定使用不合格弹簧秤称量商品的数量和营业额,因此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三: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弹簧秤的具体情况。证据四:《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FA202101420、FA202101421、FA202101422),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三台弹簧秤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2]天园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下旬购买的三台弹簧秤,未进行强制检定。经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上述三台弹簧秤进行强制检定,判定为不合格,三台弹簧秤示值误差超过允许误差2倍以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根据“择一重”原则,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没收涉案不合格弹簧秤3台,罚款2000元。当事人使用的另一台弹簧秤计量性能准确,但强制检定合格证已超出有效期。当事人使用的该台弹簧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已积极进行整改,购买新的电子秤送到检测机构进行强制检定合格后才使用,认定当事人此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其停止使用涉案的弹簧秤,罚款30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弹簧秤,没收三台不合格弹簧秤,罚款共2300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日 收起

    ... 展开
    2022-01-30 详情
    2 (穗天)市监餐罚〔 2019 〕M4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没收违法所得:7920元。二、并处27500的罚款。罚没款合计35420元。 收起

    ... 展开
    -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