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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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林与赵创新、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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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潘学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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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林、赵创新与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蓝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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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潘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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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邓百祥与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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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邓百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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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国与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吾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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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保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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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冬冬与贵阳吾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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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郭冬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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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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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民终69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潘学林 赵创新 被上诉人- 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蓝小青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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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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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民终69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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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69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赵创新 潘学林 被上诉人- 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蓝小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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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6923号蓝小青:本院受理上诉人潘学林、赵创新与被上诉人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蓝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6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1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1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1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潘学林赔偿88071.5元;四、驳回上诉人潘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51元,由上诉人潘学林负担1685元、被上诉人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60元、被上诉人蓝小青负担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2元,由上诉人潘学林负担1685元、上诉人赵创新负担2251元、被上诉人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60元、被上诉人蓝小青负担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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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2 |
(2018)粤03民终69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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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69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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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6923号蓝小青:本院受理上诉人潘学林、赵创新与被上诉人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蓝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6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1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1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1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潘学林赔偿88071.5元;四、驳回上诉人潘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51元,由上诉人潘学林负担1685元、被上诉人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60元、被上诉人蓝小青负担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2元,由上诉人潘学林负担1685元、上诉人赵创新负担2251元、被上诉人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60元、被上诉人蓝小青负担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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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3 |
(2018)粤03民终6923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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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69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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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6923号蓝小青:本院受理上诉人潘学林、赵创新与被上诉人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蓝小青、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3民终6923号。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彭雪梅、陈云峰、陈俊松,书记员:陈秀丽。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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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4 |
(2018)粤03民终6923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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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69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赵创新 潘学林 被上诉人- 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蓝小青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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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6923号蓝小青:本院受理上诉人潘学林、赵创新与被上诉人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蓝小青、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3民终6923号。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彭雪梅、陈云峰、陈俊松,书记员:陈秀丽。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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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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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166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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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16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潘学林 被告- 赵创新 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蓝小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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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166号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蓝小青:本院受理原告潘学林诉被告赵创新、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蓝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9: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公告于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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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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