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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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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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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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帝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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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帝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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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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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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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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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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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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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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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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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16694号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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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69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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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694号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6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承揽费用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被告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李娜电话020-83009902书记员:廖茜茹电话020-83009831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510700538775122021-04-1615:03:28:493(2020)粤0112民初16694号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履行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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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2 |
(2020)粤0112民初14411号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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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441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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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4411号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4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44600元及滞纳金6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538424602021-03-2214:16:57:451(2020)粤0112民初14411号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广州市,履行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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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3 |
(2020)粤0112民初16694号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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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69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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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694号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费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支付滞纳金9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李娜电话020-83009902书记员:廖茜茹电话020-83009831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510700537140702020-12-1616:00:45:854(2020)粤0112民初16694号原告广州市法勃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广州市,被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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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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