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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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艳婷、苑泽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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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170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苑泽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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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1 |
2 |
黄艳婷与苑泽祺、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缤山管理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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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7232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黄艳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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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8-25 |
3 |
黄艳婷与苑泽祺,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缤山管理处,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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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1765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缤山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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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10-09 |
4 |
黄艳婷与苑泽祺,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缤山管理处,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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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7227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黄艳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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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5-30 | 2019-12-30 |
5 |
梅文海与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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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3485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梅文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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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07-22 |
6 |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某、孔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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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5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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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17 | 2019-06-13 |
7 |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少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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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80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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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31 | 2019-06-13 |
8 |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飞、周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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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4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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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13 | 2019-01-30 |
9 |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芳玲、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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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54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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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13 | 2019-01-30 |
10 |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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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5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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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1-19 | 2018-05-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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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民初85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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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6-11 |
2 | (2017)粤1972民初85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谢少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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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1-19 |
3 | (2017)粤1972民初8586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裴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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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1-19 |
4 | (2017)粤1972民初85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裴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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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0-19 |
5 | (2016)粤0306执异18号 | - |
原告-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卓文东 李亚光 何强 卓利彬 深圳市粤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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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42 | 2016-11-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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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3802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裴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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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8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裴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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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802号裴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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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2 |
(2018)粤1972执3803号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谢少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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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8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谢少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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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803号谢少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你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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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3 |
(2018)粤1972执3802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裴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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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8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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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802号裴茜: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裴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80615元、利息36764.3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53元、受理费2407元、执行费1697.85元,合计121554.38元)并于十日内依法报告你方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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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4 |
(2018)粤1972执3803号案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谢少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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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8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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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803号谢少娜: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8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方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85997元、利息41306.0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5.54元、受理费2580元、执行费1850.73元、暂合计131899.32元)并于十日内依法报告你方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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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5 |
(2018)粤1972执恢51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孔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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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5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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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515号孔雪平: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方立即支付款项96831.33元(其中本金55000元、利息32956.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140.75元、诉讼费1402元、执行费1332.48元)并于十日内依法报告你方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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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6 |
(2017)粤1972民初8590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谢少娜44052119771115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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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5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谢少娜 许分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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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590号之一谢少娜(44052119771115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少娜及第三人许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8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谢少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借款85,997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间每月均以7,167元为基数自当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7,16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谢少娜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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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
7 |
(2017)粤1972民初8586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裴茜42010619830307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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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5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裴茜 许分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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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586号之一裴茜(42010619830307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茜及第三人许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裴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借款80,615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间每月均以8,959元为基数自当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8,94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7元,已由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裴茜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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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
8 |
(2017)粤1972民初8586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裴茜42010619830307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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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5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裴茜 许分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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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586号裴茜(42010619830307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茜、第三人许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8586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原告诉称,被告因自有资金不足,于2014年4月14日与第三人许分成签署了《借款协议书》,向许分成借款215,0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4年4月30日起每月等额偿还8,959元,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第三人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本付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每期应还之日起计到清偿之日止。2017年5月18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第三人对被告上述借款所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告发出了《债权转让声明》。故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615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每期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从应还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为24,715.6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1月9日10时0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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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
9 |
(2017)粤1972民初8590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谢少娜44052119771115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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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5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谢少娜 许分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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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590号谢少娜(44052119771115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少娜、第三人许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8590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原告诉称,被告因自有资金不足,于2014年4月3日与第三人许分成签署了《借款协议书》,向许分成借款172,0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4年4月30日起每月等额偿还7,167元,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第三人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本付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每期应还之日起计到清偿之日止。2017年5月18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第三人对被告上述借款所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于2017年6月6日向被告发出了《债权转让声明》。故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5,997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每期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从应还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为27,993.3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1月9日10时0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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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
10 |
(2015)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862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孔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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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许分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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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862号孔雪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第三人许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孔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截至2014年10月17日逾期还款利息为1,825.75元,之后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详见逾期还款利息计算附表);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02元,已由原告深圳市中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孔雪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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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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