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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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600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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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13 |
| 2 |
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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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142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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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09-19 |
| 3 |
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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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881号 | 票据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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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19-09-24 |
| 4 |
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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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418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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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12-23 |
| 5 |
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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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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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9-12-30 |
| 6 |
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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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20745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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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12 | 2018-12-25 |
| 7 |
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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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保3643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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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1-26 | 2019-12-23 |
| 8 |
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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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财保286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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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08 | 2019-03-04 |
| 9 |
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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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保821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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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2-04 | 2019-03-21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粤0305执714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0305执7142号公告裁定、限高、失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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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142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 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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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7142号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7142号执行裁定书(查冻扣)、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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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 2 |
(2019)粤0305执288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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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881号 | 票据纠纷 |
被告- 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 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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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2881号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07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28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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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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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881号公告限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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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881号 | 票据纠纷 |
被告- 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 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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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2881号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2881号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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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 4 |
(2018)粤1972民初87号之四公告送达判决书(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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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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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7号之四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须知。被告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全部判决结果,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公司送达。你公司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上一篇(2017)粤1972民初10870号之五公告送达上诉状(杨林、杜春生、汪钰雯)下一篇(2018)粤1972民初14654公告判决邱娟、全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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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 5 |
(2018)粤1972民初87号之三公告送达判决书(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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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票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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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7号之三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支付票据号码为23065840011902016102105797313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1000000元、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前述票据金额之日止)给原告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二、被告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判项一的债务向原告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93.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893.71元,由原告东莞市晟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3.71元,由被告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宏模具配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公司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或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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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 6 |
(2018)粤0305执71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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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142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 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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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7142号中房能科(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昂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托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瑾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镇信用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07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71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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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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