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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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7执1391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5 | 详情 |
2 | (2019)粤0307执1171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1 | 详情 |
3 | (2019)粤0307执1164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1 | 详情 |
4 | (2019)粤0307执115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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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1193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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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19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市众汇加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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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1933号深圳市众汇加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众汇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替其垫付的工人工资人民币778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深圳市众汇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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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2 |
(2020)粤0307民初1193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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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19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众汇加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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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1933号深圳市众汇加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诉被告深圳市众汇加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4日11时30分在坪地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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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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