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云市监处〔2020〕67号 |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在网络销售平台中虚假标注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专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工作,并于检查当日就对违法标注的专利广告进行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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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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