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应急罚决队一[2019] 51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一[2019]51号被处罚单位:杭州诚德利海绵有限公司地址: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委会所前镇联谊村负责人:俞海忠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来信举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及二氯甲烷作为生产原料从事生产,但未按要求进行安全评价。作为一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违反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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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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