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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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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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行终427号 |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
上诉人-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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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1-04 |
2 |
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联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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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3264号之一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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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9-18 |
3 |
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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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579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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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2-10 |
4 |
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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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47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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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5 |
5 |
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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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591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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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5-19 | 2020-09-03 |
6 |
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有限公司、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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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执84号之一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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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12-30 |
7 |
上海佐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联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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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终291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佐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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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20-04-15 |
8 |
广州市吴巍水族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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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2495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吴巍水族用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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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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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佐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联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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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1800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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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19-06-27 |
10 |
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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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687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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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8-12-12 | 2019-04-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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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3264号结案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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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3264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联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佐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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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3264号之一上海佐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联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8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执32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80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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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2 |
执行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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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579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 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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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579号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57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859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委托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两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7月6日,本院对两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余泽先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8月5日,本院通过短信及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至今无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25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两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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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3 |
执行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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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579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 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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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579号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5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1330.00元(暂计);●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44654.00元(暂计);●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交纳执行费598.00元(暂计);●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执行费2092.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0446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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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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