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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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仑环罚[2021]第2000019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环罚字〔2021〕27号宁波丰标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AJM0E80法定代表人:谢林东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西路123号B座109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承包运营宁波海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现场正在处理原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遗留的含油废水,我局执法人员在废水排放口采水样1瓶,水样经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分析,采集的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石油化工类,6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2020年4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环仑听告字〔2021〕4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淅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表13通用裁量表,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影响情况,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陆仟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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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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