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中国工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一、九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执17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执1702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被告- 孔桥旺 黄燕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1702号之二孔桥旺、黄燕: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21)深国仲裁360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17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608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所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2-06-02
    2

    (2022)粤03执7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执711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被告- 胡志军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711号之二胡志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422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7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公告如下: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4229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2-05-18
    3

    (2022)粤03执712号之二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执712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712号之二胡志军: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423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粤03执7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4230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2-05-13
    4

    (2021)粤0305执15235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152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被告- 石鹤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235号之二石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与被执行人石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实施以下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你(单位)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向征信机构通报并在其系统记录;向相关单位通报,对你(单位)予以信用惩戒。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2-05-11
    5

    (2022)粤03执2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执202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被告- 张武 贾小俊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2023号之一贾小俊、张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21)深国仲裁42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20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2-05-09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