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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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处字[2017]342号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工商处字〔2017〕 号 当事人:重庆灵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注册号:91440106MA59ALJ90H 法定代表人:金羽中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2002房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7年01月17日,当事人重庆灵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才网上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截止日期6月30日,违反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 年 月 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逾期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重庆灵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企业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的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于2017年01月17日才网上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重庆灵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羽中及委托人代理孙毓珊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毓珊的询问、陈述。 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情况报告 本局于 年 月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天分告字(2017)第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重庆灵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间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重庆灵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重庆灵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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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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