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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柏特

    嘉兴康柏特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大道383号3幢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盐环罚字[2017]186号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5日,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康柏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由海盐县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热镀锌车间北侧采集无组织臭气样品。2017年9月5日,海盐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臭气浓度最大值为41。2017年9月7日,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对嘉兴康柏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大道383号,因车间未完全密闭,致使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超过排放限值。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事实;2.监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排放恶臭气体的事实;3.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4.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监测报告和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5.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批;9.裁量系数确定表1份,调整系数确定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7年11月11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捌仟陆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2040900290136001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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