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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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迎凤、彭转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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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2173号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上诉人-张迎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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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15 |
2 |
(2020)粤0304执19226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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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922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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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9 |
3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入世丰针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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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财保198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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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1-05 |
4 |
(2020)粤0304执23812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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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38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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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3 |
5 |
(2020)粤0304执23823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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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38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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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3 |
6 |
(2020)粤0304执23814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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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38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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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3 |
7 |
(2020)粤0304执23813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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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38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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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3 |
8 |
(2020)粤0304执23817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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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38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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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3 |
9 |
(2020)粤0304执23822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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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38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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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3 |
10 |
(2020)粤0304执23811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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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38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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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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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民终119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琪体育营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江门市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琪旺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琪旺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梁球胜 梁国进 梁翰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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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0 | 2019-09-27 |
2 | (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芷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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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8-08-12 |
3 | - | -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琪体育营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 江门市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琪旺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琪旺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梁球胜 梁国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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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7-10-15 |
4 | (2016)粤0391民初941号 | -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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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7-01-24 |
5 | (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KIM SUN HO金 作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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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6-08-04 |
6 |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3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WI KYUN金 作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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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52 | 2016-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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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41297-4130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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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1297-413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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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1297-41306号张玉珍等人:(详见附表)本院受理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以罚息年利率17.28%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担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五、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所有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及保全费(具体金额、暂计日期详见附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日下续附表:序号案号被告原告诉讼请求本金利息罚息暂计日诉讼费律师费1(2021)粤0304民初41297号张玉珍162,074.7813,802.065,944.062020-11-301993.212,5002(2021)粤0304民初41298号宋碧鸥144,918.8214,226.0711,081.962020-11-301877.272,5003(2021)粤0304民初41299号王承春64,475.425,822.022,471.572020-11-30840.862,5004(2021)粤0304民初41300号沈铭豪55,204.414,478.852,180.852020-11-30704.552,5005(2021)粤0304民初41301号毛杰23,385.061,619.101,501.502020-11-30262.572,5006(2021)粤0304民初41302号孙祖共74,995.399,496.864,223.942020-10-281040.22,5007(2021)粤0304民初41303号王东平100,034.3811,722.525,097.912020-10-281343.552,5008(2021)粤0304民初41304号马明富21,089.661,304.491,483.972020-10-28229.732,5009(2021)粤0304民初41305号牟敬民43,213.493,430.562,700.732020-10-28548.062,50010(2021)粤0304民初41306号和光茂220,000.0027,092.9314,210.992020-10-282628.532,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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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2 |
(2020)粤0304民初502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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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0207-502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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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0207-50213号袁回初、陈蚕妹、廖艳芳、陈铁、石春华、王尧守:本院受理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袁回初、陈蚕妹、廖艳芳、陈铁、石春华、王尧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0207-50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罚息(逾期还款罚息均计至暂计日,此后的逾期还款罚息以全部未还本金及全部未还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具体详见附表二);二、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各支付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各案被告负担。(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附表二法院判决附表金额单位:元序号案号被告借款本金年利率贷款期限(月)贷款发放日贷款提前到期日法院判决拖欠本金拖欠利息拖欠罚息罚息利率暂计日诉讼费律师费150207袁回初19500015.36%602018.10.112020.4.8169846.2714545.129758.1923.04%2020.6.152116.52500250208陈蚕妹23000012%602018.4.132020.3.11181942.0212108.510800.2718%2020.6.152205.132500350209廖艳芳30000012.29%602016.12.292020.2.25166603.509323.7811223.3818.435%2020.6.152046.512500550211陈铁20000015.12%362019.4.172020.2.13186640.7314963.7718156.8922.68%2020.6.152316.962500650212石春华18300013.1%602018.12.112020.2.10183000.0012542.4215176.9919.65%2020.6.152249.152500750213王尧守20000015.36%602018.11.22019.12.31183996.1715909.0323149.5523.04%2020.6.152341.662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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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3 |
(2021)粤0304民初173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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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3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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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376号曾志涛: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曾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737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34697.46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4043.71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人民币2212.62元(仅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且应以罚息年利率19.5%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5日15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卢嘉玲电话:0755-219810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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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4 |
(2021)粤0304民初173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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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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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350号林辰:本院受理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林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林辰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28254.88元;2.请求判令被告林辰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9450.24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人民币6438.69元(仅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且应按未还本金人民币128254.88元为基数,以罚息年利率24.00%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林辰承担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上述第1-4项合计人民币156643.81元。5.请求判令被告林辰支付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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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5 |
(2021)粤0304民初173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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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3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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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347号袁磊: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袁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734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61009.35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7683.41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人民币4020.9元(仅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且应以罚息年利率20.736%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3日09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洪婷茹电话:0755-219819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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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6 |
(2021)粤0304民初173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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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3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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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348号王丽娜: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734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765.49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3202.08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人民币5906.01元(仅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且应以罚息年利率21%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3日09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洪婷茹电话:0755-219819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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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7 |
(2021)粤0304民初173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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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3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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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346号谢周英: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谢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734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33470.18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8156.54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人民币7249.86元(仅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且应以罚息年利率19.5%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3日09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洪婷茹电话:0755-219819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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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8 |
(2021)粤0304民初173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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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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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351号廖少妹: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廖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735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67739.16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8660.24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人民币3913.08元(仅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且应以罚息年利率20.736%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3日09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洪婷茹电话:0755-219819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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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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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3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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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3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谢周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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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346号谢周英: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谢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734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33470.18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8156.54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人民币7249.86元(仅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且应以罚息年利率19.5%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3日09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洪婷茹电话:0755-219819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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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3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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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廖少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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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351号廖少妹: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廖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735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67739.16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8660.24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人民币3913.08元(仅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且应以罚息年利率20.736%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3日09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洪婷茹电话:0755-219819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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