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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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乡里乡亲科技有限公司、余小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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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60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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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02 |
2 |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与林立象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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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092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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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09-23 |
3 |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与袁建增、康巧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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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275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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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09-05 |
4 |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乡里乡亲科技有限公司、余小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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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44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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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09-04 |
5 |
袁建增、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康巧飞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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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辖终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袁建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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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0 | 2019-05-23 |
6 |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湖州经典网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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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执87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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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20-07-23 |
7 |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台奇美电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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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21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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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06 | 2019-09-04 |
8 |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晔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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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执95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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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18 | 2020-12-14 |
9 |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钦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谭钦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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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69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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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18 | 2019-09-05 |
10 |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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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38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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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18-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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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9民初1698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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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69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钦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谭钦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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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钦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总部上午花园87号楼兴华大厦三层324室)、谭钦若(湖北省建始县花坪镇校场坝村十一组14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钦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谭钦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169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嘉兴钦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3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点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谭钦若对上述嘉兴钦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嘉兴钦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谭钦若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嘉兴钦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谭钦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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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2 |
(2018)浙0109民初863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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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86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晔梵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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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晔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柳市镇潭头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晔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86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温州晔梵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价款5523元;二、温州晔梵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215元;三、上述两项合计6738元,限温州晔梵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温州晔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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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3 |
(2018)浙0109民初86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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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86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晔梵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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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晔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柳市镇潭头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晔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温州晔梵电气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货款5523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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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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